原告:沈谭晨。
委托代理人:俞张茜,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西路1号2层。
法定代表人:陈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谭晨诉被告广东壹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谭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由原告沈谭晨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袁方敏
人民陪审员杜旻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