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申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蜀北大道西延线奥体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道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峥荣,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部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金葫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尹成平,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武星,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贵,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部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川民终4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就案涉争议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部县美好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方 玲
审 判 员  王朝辉
审 判 员  秦冬红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加武
书 记 员  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