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朱志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圣军,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上诉人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圣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16)湘0724民初13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确定本案案由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错误,本案应为侵权之诉,应由被告所在地即上诉人所在地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汪圣军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判决被告退还货款;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758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通讯费、交通费、误工费、打字费等损失600元;4、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所持理由是:2016年10月24日汪圣军在天猫网络平台看到”美代食品旗舰店”销售的”美代杂粮饼干无糖1000g早餐粗粮饼干批发整箱糖尿病人零食”的产品,下单购买了200千克,货款为4758元,天猫订单号为2498514949183970,由韵达快递承运,运单号为3941700094202,10月27日收到。
汪圣军收货后发现该产品宣传为无糖食品,但未标注蔗糖或糖的含量,且所标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超过糖尿病人产品标准含量,汪圣军认为被告销售产品严重违法,欺诈消费者,请求判如所请。汪圣军在一审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天猫购物订单截图三份,载明所购产品的名称、价款、产品详情,收货地址及收货人为:汪圣军湖南省临澧县安福镇朝阳东路花之林人文茶馆;4、产品外包装照片四张,拟证明涉案产品生产者为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以及产品外包装所标注的相关成份含量。
根据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在一审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实,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双方约定的送货地址为临澧县安福镇,且为包邮,原裁定依照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确定临澧县为合同履行地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履行地及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二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汪圣平选择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安徽美代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险峰
审判员郭洪
审判员刘祖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