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7岁,居民。
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爱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9元,减半收取659.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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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皋越
代理审判员黄丽君
人民陪审员沈香连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