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1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阅读: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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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振兴路28号楼2号楼523室。
法定代表人:刘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27层B户。
法定代表人:刘汉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代臣,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工业园区振兴路58号c幢。
经营者:陆永超。
上诉人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融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榕宸公司),原审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以下简称磐安烟具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7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鑫融合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直接依据管辖异议申请的先后顺序,未审查北京鑫融合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即驳回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青岛榕宸公司未作答辩。
磐安烟具厂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管辖异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于法有据;(二)原审法院对于北京鑫融合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处理是否妥当。
(一)关于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于法有据的问题
首先,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山东省青岛市仅为青岛榕宸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且山东省青岛市也并非本案中任一被告的住所地,因此原审法院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其次,青岛榕宸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磐安烟具厂系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商,且磐安烟具厂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因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上述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据此,原审法院经审查磐安烟具厂提出的管辖异议后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
(二)关于原审法院对北京鑫融合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的处理是否妥当的问题
首先,原审法院因其已针对磐安烟具厂在先提出的管辖异议作出移送管辖裁定,故对北京鑫融合公司在后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支持,且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裁定移送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且该法第三十五条另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北京鑫融合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磐安烟具厂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金华市。鉴于在磐安烟具厂提出管辖异议后,青岛榕宸公司未作答辩,且在原审法院认为磐安烟具厂管辖异议成立并作出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后,青岛榕宸公司亦未在上诉期内就该移送管辖裁定提出上诉,可以认为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青岛榕宸公司对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裁定不持异议。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原审法院驳回北京鑫融合公司管辖异议的裁定予以维持。
综上,北京鑫融合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徐 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兴源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04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张宏伟、徐 飞
法官助理:诸方卉
书记员:兴 源
裁判日期
2019年8月27日
关 键 词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多个被告;管辖;网络购物收货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融合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榕宸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磐安县易瑞德烟具厂。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内容: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问题
1. 同一诉讼中多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管辖该如何确定;
2.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裁判观点
1.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原告通过网络购物取得被诉侵权产品的,该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作为侵权行为地来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