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厦民终字第4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强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跃,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碧惠,女,198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彩云、李明明,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强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碧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5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北京强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应将本案移送给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通过信息网络购物引发的纠纷,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收货地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厦门市湖里区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暨原审被告北京强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亦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原告有权选择任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原告已选择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即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北京强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许贞
代理审判员 陈丽英
代理审判员 黄永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国伟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