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会林。

被告上海丰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卫昌路293号2栋2730室。

原告姜会林诉被告上海丰界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会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