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姜会林。
被告上海丰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卫昌路293号2栋2730室。
原告姜会林诉被告上海丰界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会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天宇
原告姜会林。
被告上海丰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卫昌路293号2栋2730室。
原告姜会林诉被告上海丰界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会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张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蔡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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