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祥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力力儿康(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12层06室。

法定代表人:刘元文。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上诉人张祥彦因与被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6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463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祥

代理审判员刘欢飞

代理审判员陆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