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远浩,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蔡素云,女,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石震、张志红,河南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远浩诉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刘远浩与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在庭外已经自行和解,因此原告刘远浩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远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远浩诉被告蔡素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远浩负担。
审判长翟艳超
审判员郭晨曦
人民陪判员姬厚军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陈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