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汕头市依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珠津一街3号凯撒工业城2幢801号之02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713963840。
法定代表人:林少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涌,汕头市龙湖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梅炳,住广东省怀集县。
上诉人汕头市依凡商贸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57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2016年6月6日,原审法院在2016年9月21日开庭审理本案后,迫于上诉人庭上强调开庭之前已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即休庭后作出原审裁定。原审法院在未作出管辖权裁定之前,无权开庭审理本案,原审法院程序上违法,该民事裁定书无效。此外,原审法院审理不公。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曾文莉
审判员陈弋弦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赵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