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欢,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
被告广州鑫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家裕。
原告姚欢与被告广州鑫陌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欢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勇
人民陪审员成锦涛
人民陪审员倪峥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