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欢,男,汉族,1989年11月1日生。

被告广州鑫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棠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黄家裕。

原告姚欢与被告广州鑫陌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姚欢向本院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姚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元,减半收取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蔡勇

人民陪审员成锦涛

人民陪审员倪峥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