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力力儿康(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元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辉雄,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

上诉人力力儿康(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0111民初10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力力儿康(福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由于淘宝平台已将原《淘宝服务协议》第九项第三项中关于管辖权约定的条例调整至第十条法律适用、管辖与其他第二款【管辖】,其中规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的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为有效约定管辖。其次,淘宝网已明确告知用户关于法律适用和约定管辖的内容。因此该案应该移送上诉人住所地福建省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关于淘宝平台对《淘宝服务协议》中管辖权约定的条款的问题,因用户在淘宝平台中成功进行用户注册必须以同意《淘宝服务协议》中的内容为前置条件,且在该协议中,涉案争议解决条款夹杂在大量繁琐条款中,注册用户难以注意到该格式条款的具体内容,故不能认定淘宝平台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用户注意,该条款应视为无效的格式条款。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陈弋弦

审判员曾文莉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冯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