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超华。
被告:海南京润珍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路15号财盛大厦12层B座。
法定代表人:王碧。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超华诉被告海南京润珍珠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超华以被告登记地址无法送达需重新核对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超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超华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