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万茶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法定代表人:冯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树鸿,住广州市越秀区。

       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上诉人厦门万茶会实业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4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厦门万茶会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为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本案中货物的交付地为广州市荔湾区,即合同履行地为广州市荔湾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林萍

审判员彭湛

审判员冯敬芬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浩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