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7岁。
被告宁波泛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345号2-18室。
法定代表人申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祖跃,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宁波泛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泛亚进出口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撤回对被告宁波泛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宁波泛亚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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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黄丽君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