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明珠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振钦,户籍地广东省廉江市。
上诉人北京明珠天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3民初8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上诉人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有明确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三个条款均未对管辖地明确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认定标准为不动产侵权确认地,不适用于本案;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效力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司法解释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作出明确解释,说明此条款为必须遵从条款。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所列条款未对管辖地明确确定,法律效力权重明显低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权限。最高法院官网诉讼百问第一条起诉与受理中第128项管辖界定中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受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此案应交由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无权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货物的交付地点在广州市荔湾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王碧玉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