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邢志刚,男,1983年5月17日生,侗族。
被告金华市增隆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邢志刚与被告金华市增隆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及联系电话有误,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也无法查证被告准确的住所地。2016年1月27日,本院要求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地,但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名称、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金华市增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且本院无法查证,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款 (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邢志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军
人民陪审员李宝忠
人民陪审员向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