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峰。
委托代理人石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委托代理人郭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君诉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关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关君负担。
审判员吕祁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常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