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志法。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发展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晓波。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法诉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昆山发展分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法于2016年3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法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志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陈志法负担。
审判长王淑贤
人民陪审员王寿梅
人民陪审员徐贵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梦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