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彩云。
被告北京中视工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被告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彩云与被告北京中视工联科技有限公司、高峰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彩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彩云负担。
审判员颜福成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瑛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