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21民初3880号原告:李涵,男,1996年2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96********,住江苏省海安市新华西路10号408室。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徐雷,执行董事。原告李涵与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李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涵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邢 毅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法官助理  马亚男书 记 员  景和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