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国抄。
被告:深圳市兴隆溢车条车花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10栋2楼8215。
经营者:陶艳枝。
委托代理人:胡威,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抄诉被告深圳市兴隆溢车条车花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国抄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国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国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国抄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