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46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仙代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兴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江恒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辉,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文超,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一审被告:宁陵县泰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永乐北路圆通快递楼上B01。
法定代表人:李旭东。
再审申请人上海仙代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沈文超、一审被告宁陵县泰铼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铼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21039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仙代公司申请再审所提其所售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理由,原审判决已作详细分析评判,本院审查后对二审判决理由予以认可,本院不再予以赘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沈文超的行为不属于属于恶意诉讼。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仙代公司关于公司所售案涉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沈文超属于恶意诉讼的相关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仙代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冀川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牟桂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向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