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亲亲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郑茜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力鸣,杭州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董玲玲,浙江临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应聪,住广州市从化区。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亲亲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84民初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再依据2015年4月24日生效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与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两被告杭州亲亲宝贝母婴用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及实际经营地都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事实上无论在手机上注册还是在电脑上注册用户时,都已明确告知或者就淘宝平台协议和支付宝协议予以详细说明。注册协议对审慎阅读采用加黑形式予以提醒注册用户注意,同样采用加黑列明提请注册用户注意: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协议中相关条款内容,其中包括①与您约定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②与您约定法律适用和管辖的条款③其他以粗体下划线标识的重要条款并特别提示:阅读协议的过程中,如果不同意相关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的,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故原审认定事实不成立,理由不充分,被上诉人在注册用户时 天猫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告知及说明,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淘宝服务协议》是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网上购物往往具有买卖双方相距较远、购物价格相对不高的特点,而《淘宝服务协议》关于发生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将使消费者可能负担相对于购物价格而言明显不合理的额外差旅费和时间花费,加重消费者的负担和责任,影响消费者正常诉讼权利的实现。因此,《淘宝服务协议》中关于争议管辖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提交的订单信息显示,涉案产品的收货地址在广州市从化区,该址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志刚
审判员谢国雄
审判员肖逸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黄靖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