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区宏森,住广西容县。
被告:深圳市益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朱槐。
本院审理的原告区宏森诉被告深圳市益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任纠纷一案,原告区宏森于2016年3月2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益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区宏森请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益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区宏森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益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9元由原告区宏森负担。
审判员张智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杨志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