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杰焕、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3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桂民申2327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186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民申23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杰焕,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法定代表人:宋春正,该公司执行董事。再审申请人钟杰焕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晶东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04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钟杰焕申请再审称,广州晶东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路由器不需要申请进网许可或已取得进网许可,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路由器属于合格商品,故涉案路由器确要实行进网许可获取进网许可证,涉案路由器属于不合格商品。即便涉案路由器属于合格商品,但其未取得进网许可是不得销售的,钟杰焕要求广州晶东公司退款并赔偿合情合理合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2-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广州晶东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该商品并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涉案商品存在生产许可问题并不意味着必然是不合格产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关于“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的规定,钟杰焕未能充分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商品为不合格产品,且本案中并无证据显示涉案商品已被有关行政机关认定为不合格产品,钟杰焕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的情形。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本案中,钟杰焕提出退货退款请求的主要理由是涉案商品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以及未粘贴进网许可标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销售者应当办理退货退款的情形。钟杰焕亦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缺陷。广州晶东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的网页上对商品的详情进行了展示。钟杰焕在网购涉案商品时,其已认真阅读产品信息和销售信息,钟杰焕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广州晶东公司对涉案商品作出虚假或不实的描述或宣传,从而导致其陷入错误的认识而购买涉案商品。因此,对钟杰焕认为广州晶东公司销售涉案商品构成欺诈的主张,不予采信。从钟杰焕从广州晶东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路由器的-3-数量以及起诉退货退款、要求三倍赔偿等一系列的行为以及钟杰焕近期对除广州晶东公司外多家网络购物平台提起的大量消费维权诉讼等行为表明,钟杰焕在广州晶东公司经营的网络购物平台购买涉案商品并非是单纯为生活消费需要,不能排除钟杰焕以合法形式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综上,钟杰焕要求被上诉人广州晶东公司退货退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钟杰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钟杰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植勇建审 判 员 张国华审 判 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法官助理 方虞雅-4-书记员闭春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