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致正。
被告苏州市保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隆力奇生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钱军彪。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致正诉被告苏州市保和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致正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致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致正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6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由原告周致正负担。
代理审判员黄亮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姚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