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住广东省廉江市。
被告:某公司甲,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杭州湾。
法定代表人:徐某。
被告:某公司乙,住所地中国(上海)。
法定代表人:李某。
本院在审理钟某诉被告某公司甲、某公司乙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元,由原告钟某负担。
审判员伍慧鸣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钟细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