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平。
委托代理人:许国抄(原告许平之弟)。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深圳市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春风路庐山大厦A座701-702。
法定代表人:张士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平诉被告深圳市海润珍珠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平负担。
审判员黄玮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