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雀巢奈斯派索咖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国俊,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英,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欢,男,1990年4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雀巢奈斯派索咖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欢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雀巢奈斯派索咖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唐宝根

二〇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廖文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