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昌荣,无固定职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丹丹,淘宝店主。

上诉人方昌荣因与被上诉人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212民初第2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2月21日,原告用淘宝用户名“心动数码行”在淘宝商家“小稀蓝色妖姬”拍下“基质土轻质营养土园艺扦插育苗基质泥土鸡粪肥料培植土50升30斤”两份,单价45元,订单总金额90元。原告的收货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东杨村23号”。次日,显示卖家发货,运单号码886××××9333。物流信息的最后两条为“2015-12-2609:59:56【贵阳城中营业所】的派件员【卢杰180××××4101】正在派件,2015-12-2613:55:31已签收,签收人是同事”。2015年12月27日,被告通过支付宝向原告转账90元,并备注“营养土钱”。

原审原告于2016年3月29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0元。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原告已支付价款90元,但之后原告未收到所购商品。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商品,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即退回价款。对于本案争议的被告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本院认为,在商品被他人签收的次日,被告已将价款退还原告,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存在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商品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方昌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

宣判后,原审原告方昌荣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商品的快递底单,应认定为没有实际发货。被上诉人系为增加网店的销售量而虚假发货,存在欺诈。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支持一审请求。

被上诉人王丹丹未作答辩。

上诉人方昌荣和被上诉人王丹丹均没有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虚假发货的欺诈行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未能向上诉人交付网购商品后,即时向上诉人全额退款,故未对被上诉人造成损害。上诉人仅依据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快递公司快递底单就认为构成商业欺诈,依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方昌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谢颖

审判员赵保法

代理审判员闵群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薛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