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民申50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昭宇,男,198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平市钟家山钟海兰超市,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钟家山社区。
经营者:钟海兰,女,汉族,1969年8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平洎阳街道办事处安平南路33号406室。
再审申请人李昭宇因与被申请人乐平市钟家山钟海兰超市(以下简称钟海兰超市)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昭宇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收到商品后发现涉诉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随即向被申请人提出了退货,但是从始至终没有表示过放弃主张赔偿的权利,且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退货退款时(还未把涉诉商品退回给被申请人时),已经明确表明涉诉商品有问题,是三无产品,一定维权到底的意思。不难看出本案中再审申请人仅仅是要求退货退款,从始至终没有向被申请人提出过退货退款属于解决争议的方案,被申请人也没有提出过如果为再审申请人办理退货退款后,再审申请人不得再向被申请人主张赔偿权利,反而是再审申请人已经明确告知被申请人商品有问题,退货退款后也一定会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到底。两审法院认定就涉诉商品退货退款达成合意,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相矛盾,剥夺了消费者的退货权利以及要求索赔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协商退货退款后,就已经退货退款的部分钟海兰超市是否应承担十倍赔偿责任问题。两审法院结合李昭宇购买、退货和索赔的消费习惯,认定李昭宇就涉案产品已退货退款部分没有直接损失,在合同解除后,没有适用损害赔偿责任之必要,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就退货退款部分协商解除并履行完毕后,李昭宇再要求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李昭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昭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立杰
审 判 员 李 林
审 判 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宋 琛
书 记 员 袁 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