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某,户籍地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
原告甘某诉被告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某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某撤回对被告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甘某负担。
审判员陈穗花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帼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