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3021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琳
原告孙丁丁。
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3-15号3021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广州市康力士保健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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