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丁丁。
被告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0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有协商的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琳
原告孙丁丁。
被告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08-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丁丁与被告兰州惠仁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丁丁于2016年2月25日以双方有协商的意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丁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丁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孙丁丁负担。
审判员石松林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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