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飞。
委托代理人:胡伟。
委托代理人:卢广辉。
被告:薛金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诉被告薛金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飞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飞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107元,减半收取53.5元,由原告徐飞负担。
审判长汪永江
人民陪审员邵建刚
人民陪审员高亚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