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1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潘丽,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展,男,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绥化市北林区鑫德义食品网络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奋斗街5委41组。
经营者:刘凤,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再审申请人王潘丽因与被申请人绥化市北林区鑫德义食品网络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终223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潘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