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24协外认59号
申请人:姜某,女,1980年9月23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朝鲜族,现住大韩民国京畿道乌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1,吉林莲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金某2,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
申请人姜某申请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2021第1160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姜某申请称,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金某2离婚一案,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作出2021第1160号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对姜某与金某2离婚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1第1160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申请人姜某与被申请人金某2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21第1160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水原地方法院乌山市法院2021第1160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姜某负担。
审判长 秦承兰
审判员 朴美兰
审判员 叶明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姜健
书记员 金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