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金龙。
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茹辉。
被告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孝荣。
委托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金龙对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金龙撤回对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
审判长王雅茹
代理审判员黄星会
人民陪审员杨尚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莫玉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