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隋明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上诉人隋明超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3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隋明超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不应移送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作为网络购物平台的管理人,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及安全保障义务。本案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通过上诉人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站购买Aquerstoner旗舰店销售的服装,其下单收货地址为山东省乳山市城区街道利群东官地小区东12号楼,但商家将货物发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区,其与商家交涉无果后,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提供商家的真实有效的地址及联系方式,但上诉人不予提供,被上诉人因无法向商品销售者维权,遂要求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属于侵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山东省乳山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法院审理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二)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山东省乳山市(2016)鲁1083民初2059号民事裁定;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秀艳

审判员王莉

代理审判员李艳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宫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