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都督,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沈志权,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都督与被告沈志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鄂050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原告周都督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鄂05民终24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都督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都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刚

审判员冯昊

审判员慎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