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都督,男,199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告:沈志权,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都督与被告沈志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9)鄂0503民初1498号民事判决,原告周都督不服,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7日作出(2020)鄂05民终243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周都督在收到本院送达的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周都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闫刚
审判员冯昊
审判员慎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