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古琴台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5楼A04-A08京东商城。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晶。
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汪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9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武汉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的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查明:被上诉人汪晶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4年10月30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10盒【澳优原装进口奶粉能力多4段1岁以上800克】合计3550元,其网页广告宣称:有助于提高宝宝智力、记忆力。该产品特点:提高免疫力,维护肠道××促进消化,改善睡眠,有助改善宝宝肠道××提升免疫力,预防感染性疾病等。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是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汉阳区古琴台鹦鹉大道46号天下名企汇5楼A04-A08京东商城,故该辖区的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炜
审判员危永波
审判员刘卫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