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28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新珲,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华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城东镇联发村。
法定代表人:张玉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杜新珲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华农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2民终257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杜新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勤荣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