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8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郅守峰,男,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欧绿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排沙社区居委会毓秀路4号A号。
再审申请人郅守峰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欧绿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欧绿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2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郅守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原审判决认为郅守峰收到产品半年才要求退款,视为郅守峰已接受了佛山欧绿公司无产品标识和合格证的产品之认定是错误的。郅守峰收到涉案家具后,就一直与佛山欧绿公司联系处理无果,遂于2019年7月份通过淘宝客户端申请退货,但佛山欧绿公司拒绝。涉案家具在多次修理不能达到正常使用要求后,郅守峰要求佛山欧绿公司履行三包责任(保修、包退、包换)及依法赔偿合法合理。2.原审判决认为涉案茶几出现外观性瑕疵,不影响使用功能是错误的。涉案茶几四角由上至下有大面积的装饰带,四条装饰带陆续全部脱落,已严重影响到美观和装饰功能。二、原审判决认为郅守峰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佛山欧绿公司销售的家具台面不是约定的大理石材质,该认定错误。郅守峰在原审时已举证的涉案家具照片可以看出,该家具的表面有肉眼可见的、明显的、厚厚的一层贴膜(台面边缘处清楚可见贴膜的接缝),故该家具台面并非佛山欧绿公司宣称的大理石材质。三、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佛山欧绿公司故意告知涉案家具是大理石台面、品牌为艾嘉图等虚假情况,让郅守峰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故佛山欧绿公司的行为明显构成欺诈。同时,佛山欧绿公司还有虚构原价等欺诈行为。四、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在佛山欧绿公司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对郅守峰提供的证据不释明可以鉴定,就主观臆断地否定郅守峰证据。原审法院戴着有职业打假人倾向的“有色眼镜”看待合法维权的消费者,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官的职业操守。郅守峰起诉、维权的次数取决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次数。郅守峰学的法律专业,并且从事与法律相关职业近三十年,在生活消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采用法律手段维权应得到鼓励和支持!综上,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本案中,郅守峰通过淘宝网向佛山欧绿公司购买了一个茶几和一个电视柜,实付款2684.21元(含运费),订单物品描述为“大理石茶几电视柜组合简约现代小户型客厅家具不锈钢可伸缩电视柜”。郅守峰认为佛山欧绿公司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欺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请求判令佛山欧绿公司退还其购物款2684.21元,并三倍赔偿损失8052.63元。但是,对于茶几装饰亮条翘起问题,佛山欧绿公司已给郅守峰邮寄有AB胶水进行售后维护。对于产品商标和合格证问题,佛山欧绿公司客服人员已解释其所售家具系工厂直接生产。郅守峰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对涉案家具的大理石材质有特别约定。综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佛山欧绿公司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郅守峰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郅守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艳斌
审判员 田 莹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君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