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9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86号403室之八。
法定代表人:吴紫鹏,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万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2212-1室。
法定代表人:芮骏,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万匠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的(2021)闽0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的申请。经本院向其催缴,其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厦门劲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晓汉
审 判 员 欧宏伟
审 判 员 何 隽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姜琳浩
书 记 员 吴迪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