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政与精善医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时间:2022-07-17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2)沪0115民初31622号 案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阅读:23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沪0115民初31622号原告:刘政,男,199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被告:精善医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801、802室。原告刘政与被告精善医疗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货款人民币7,920元;2、判令被告赔偿十倍价款79,2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6月6日、6月9日在淘宝开办的“精善优品”购买了8瓶“日本彩虹商事SUPER纳豆DX纳豆激酶2000FU软胶囊360粒”(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支付7,920元。原告收到后发现涉案产品有问题,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不适宜人群、产品原产地、生产日期、境内代理商名称等我国法律强制规定标注的内容。另涉案产品成分含有银杏叶提取物,未标识不适宜人群。另经翻译发现涉案产品包装标签上显示来自日本琦玉县,该地区为日本核辐射地区,严重危害食品安全。为此,原告提起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某2021年8月2日起诉被告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至本院,案号为(2021)沪0115民初71811号,该案审理中被告提出管辖异议,本院裁定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至被告所在地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后该案原告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沪01民辖终12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后该案移送至上述法院后,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原告诉求与上述案件一致,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冯昀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