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民申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伟,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诸暨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湖市圣美达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洁城路288号2层。 法定代表人:夏士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杨伟因与被申请人平湖市圣美达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美达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杨伟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健芳 审判员    金子明 审判员    李建宏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