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昊,男,汉族,2001年3月22日出生,住罗田县。
被告:廊坊市妆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第3幢1单元25层1-2505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UBTU79。
法定代表人:刘玉敏。
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昊与被告廊坊市妆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刘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刘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