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昊,男,汉族,2001年3月22日出生,住罗田县。

被告:廊坊市妆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达广场第3幢1单元25层1-2505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UBTU79。

法定代表人:刘玉敏。

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昊与被告廊坊市妆颜化妆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刘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昊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101.5元,由原告刘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王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何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