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申55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丁丁,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汉思微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100号广埠屯资讯广场B座5121号。法定代表人:施亮,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孙丁丁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思微天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微天成公司)及一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丁丁申请再审称,孙丁丁从思微天成公司购买一台电脑主机,网页宣传载明显卡为NVIDIAGTX1070TI8GD5,孙丁丁实际收到的电脑主机显卡为GAINWARD1070TI,一审判决认定思微天成公司用耕升显卡替代英伟达显卡存在欺诈,二审判决认为不构成欺诈,只是瑕疵,该事实认定有误。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孙丁丁与思微天成公司建立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思微天成公司提供“15天无理由退货”的服务承诺,孙丁丁下单购买的电脑主机显卡应为“NVIDIA1070Ti”,而实际收到的电脑主机显卡为“GAINWARD1070Ti”,思微天成公司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孙丁丁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思微天成公司承担退还价款的违约责任,并无不当。孙丁丁另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对于非食品、药品消费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诱使购买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思微天成公司在案涉商品买卖中虽存在不当行为,但根据查明事实,孙丁丁在全国进行类案诉讼数量百余起,多围绕食品、药品原料、标签等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就同种商品、同类问题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试图对每一件商品获得超出商品价款三倍甚至更多的赔偿。孙丁丁在购买案涉商品前,对案涉商品的情况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所购商品对其并不会产生欺诈和误导,且其购买案涉商品并非用于日常生活消费,其动机亦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其自身牟利,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故其不符合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惩罚性赔偿条件。一、二审判决驳回其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丁丁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娅审判员 薛爱娟审判员 杨 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白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