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超。
被告:上海山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第3幢四层E429室。
法定代表人:刘翠华,职务不详。
原告唐超与被告上海山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唐超于同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唐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超负担。
审判长邓晓胜
审判员邝小勇
人民陪审员刘富正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彩云